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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巴古碉群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9-03 17:39:06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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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巴古碉群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府办规〔2024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省州属驻丹各行政事业单位:

《丹巴古碉群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十四届丹巴县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3日

 

丹巴古碉群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进一步规范文物保护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做好丹巴县古碉群保护利用管理工作,本着对历史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后人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丹巴县古碉群保护利用管理工作,结合丹巴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古碉群保护工作应遵循“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文物工作方针,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理念,切实履行“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要求。

第二章 认定

第三条  丹巴古碉群保护管理范围为丹巴县县域内已登记公布的562座古碉及未登记或新发现的古碉。

第四条  县域内所有古碉均属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五条  为科学地加强对丹巴古碉群的保护管理工作,每座古碉的本体占地面积为重点保护区,以每座古碉为中心向四周平均辐射5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区。严禁在保护区范围和建设控制等“两线”范围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或其他破坏地层活动。若有特殊情况必须由施工方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按照有关程序上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县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的古碉作出保护规划,在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争取保护维修项目资金,按照文物“修旧如旧”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抢救性保护维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维修,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分批分类安排专项资金及申请上级补助资金,对古碉及时进行修缮保护。有计划地对部分古碉实行免费参观开放,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批准私自利用古碉资源,开发、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七条 在与古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临近区域新建房屋的,应严格按照逐级上报审批的原则进行。由个人提出申请报告,村委会出具证明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员提出具体意见,并报县文旅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牧农村科技局,待以上单位实地勘察后,符合修建条件的,由各单位出具批复意见后方能施工。

第八条 全县所有碉连房与古碉一并纳入保护主体,如古碉或房屋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搬迁的,要及时按程序逐级上报,鼓励其进行易地搬迁,但不得对原碉连房擅自进行拆除或破坏,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所有古碉不得随意对外观进行水泥和其他涂料涂抹,内部开放需按要求报批文物主管部门。

第九条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碉文物,由县文物部门予以登记,并作为文物保护点予以公布。在城镇房屋“两治一拆”、危房改造等过程中,发现尚未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属地乡(镇)应当立即督促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县文物部门。

 古碉不得擅自拆除。因自然或者意外原因损毁的,应当实行遗址保护。确需原址重建或者撤销的,必须经专家论证后依法报省文物局、国家文物局批准。

 古碉及古碉文物实行原址保护原则。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迁移、拆除。

  修缮、保养、迁移、使用古碉等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古碉原状原则,不得损毁、改建、添建。古碉保护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文物部门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 确需在古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古碉安全,并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上述手续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和生产、建设许可,不得批准提供火工材料。

第十  发现古碉文物遗址,负责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县级文物管理主管部门,由县级文物管理部门逐级报请州、省文物管理部门组织发掘,同时报国家文物管理部门补办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考古发掘结束前,考古发掘区域内不得施工或者作业。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由省文物部门出具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发现重要遗迹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县人民政府协同上级文物管理部门责成建设单位及时调整工程建设方案,协助做好保护工作。

第十  属于古碉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确保文物安全民宗、文物部门应当加强对该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十  建立联系点领导和单位包片挂钩古碉保护单位工作机制,常态化督促做好日常巡查、修缮维护、管理等工作,挂钩乡(镇)县级领导加强对所挂钩乡(镇)古碉保护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十七条 加强古碉群保护管理要素保障工作机制,积极启动古碉群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相关工作。

第四章 利用

第十八条  积极推动乡村振兴和“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区”等项目实施,着力加大古碉的展示利用,鼓励使用者在获得批准的前提下对古碉进行合理的活化利用,包括建立古碉博物馆开放参观、开办民宿等,实现古碉合理利用,推进乡村可持续发展。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举办各类碉楼营造技艺传承培训、研学、讲座等活动,积极倡导各类媒体及社会团体大力宣传推广丹巴古碉群及碉楼营造技艺,提高其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五章 奖罚

    二十  凡是对保护古碉有功者、与破坏古碉群的违法犯罪分子作坚决斗争者、长期从事古碉保护工作成绩显著者,将由县文物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人民政府,并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后给予表彰和奖励;凡是对古碉本体有破坏行为,在保护区范围内乱建乱挖或指使他人破坏古碉,不听劝阻擅自破坏古碉者,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责令停止破坏古碉的施工等行为并罚款的处罚或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政策保障

二十一  县设立古碉保护专项经费,专项用于丹巴县古碉保护的财政预算资金。上级专项拨入的资金,根据上级规定专项使用。

二十  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县有关政策和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30日后实施,由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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